聚焦|奥运那些知识产权事

日期: 栏目:足球新闻 浏览:83 评论:0

  原标题:聚焦|奥运那些知识产权事

  引言

  近日即将迎来国家70华诞,朋友圈被阅兵和纪念仪式霸屏。最近还有一件值得关注的大事,那就是将于2020年召开的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盛事。这不,最近新推出并火爆社交网络的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开启了冬奥会的倒计时。说到奥运会,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可谓是源远流长,WIPO已经发布了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Goingfor Gold: IP and Sports)。本文,内参叔就奥运会的知识产权那些事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来源|娱乐法内参

  一、奥运会的大众化和商业化

  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不仅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强大国力,也带来全民运动和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在此之后,我国成立了北京奥林匹克发展协会(BODA),每年夏天在奥林匹克公园举办体育和文化节、中国全国健身日。它由40个同步活动组成,包括体验夏季和冬季运动、健康和福利活动以及中国传统艺术的活动。2018年,超过10万人参加了此活动。

  同时,任何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体育已经成为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全球产业——带动从体育场馆到广播网络等设施各个方面的投入,在全球拥有数百万相关从业人员,并为更多人带来娱乐。就奥运会而言,各处都充满着知识产权的身影。以产业主要涉及的部门法为标准,内参叔将涉知产的内容分为赛事和标识两大部分,分别适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并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一方面,赛事产业涉及赛事场馆形象和赛事直播等著作权问题,另一方面,奥运标识在奥运市场化商业化过程中至关重要,指向奥运商标、吉祥物以及赞助商商标等方面。客观上讲,奥运的商业价值更多存在于服务和无形性产业等方面。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作用不可小觑。

  二、奥运会知产保护的法律政策

  奥运会产业链条布局紧密,从标识注册到运营开发,从场馆建设到赛事直播,市场潜力巨大,得到了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特殊关注。在2008年奥运会时,北京法院系统专门成立“平安北京”的专家组,就奥运知产问题进行研讨。此次冬奥会的准备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要做好冬奥会火炬和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起专利、商标、版权的全方位、立体化保护。除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我国还针对奥运会标识专门制定了相关条例进行保护。

  2002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主要着眼于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这一特定届次的奥运会标志提供保护。但条文在冬奥会标志和部分行为的规范上仍存在空缺,因此,为做好2020年冬奥会的知产保护工作,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修改了此部条例,内参叔将梳理并分析此部条例的重点:

  (一)奥林匹克标志是指哪些?

  奥林匹克标志并非仅限于广为人知的五环图案、旗帜、会徽此类典型的商标标志,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根据商标法相关理论,标识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作用,因此其他事物亦可以发挥区分识别来源作用,人们一旦接触就能立刻联想到奥运会,比如会歌(《奥林匹克圣歌》)、格言(“Faster,Higher,Stronger”)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同时,机构名称及其标志、吉祥物(如冰墩墩)、火炬造型(如祥云)等广泛传播的著名标识也受到此条例的保护。

  杜颖教授认为,商标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一个特别不同的问题在于: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不论是在商品上还是服务上使用,一般不判断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不局限于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类别;相较之下,在判断商标侵权时一般都要判断是不是存在商品和服务类似的情况。

  类型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实物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希腊语:ΟλυμπιακοίΑγώνες;法语:Jeux olympiques;英语:Olympic Games;中文简称“奥运会”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二)标志注册确权程序

  根据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必须交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三)侵权类型

  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问题,条例综合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并采用混淆理论作出详尽规定,但值得指出的是,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并未设置商品或服务类别,而是采全类保护。

  1.禁止他人商业性使用

  根据条例第5条规定,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以营利目的采取下列行为:

  (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5)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6)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2. 隐性营销

  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一般认为,此处法条所指涉行为在于虚假宣传。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那么“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具体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为,“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北京高级法院谢甄珂1认为,隐形营销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比如未经许可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不是奥林匹克的合作伙伴或者赞助商,但谎称是奥林匹克的合作伙伴、赞助商,这是典型虚假宣传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譬如在营销中宣传庆祝中国的运动员获得金牌,误导观众认为自己是奥运合作伙伴,这种宣传行为也可能会被社会公众认为是一种隐性营销行为。

  (四)处罚方式及赔偿数额

  在发生上述规定情形后,条例赋予权利人几种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提起司法程序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一般而言,鉴于程序和实体法的严谨要求,司法程序耗时较长,投入成本较大,相较于行政执法而言,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方面上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值得肯定的是,其裁判结果较为公正客观,也具有司法终裁的效力。

  条例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对处罚措施、赔偿数额和救济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数额分属不同性质,可以同时适用。条例第15条对后者亦作出规定,民事赔偿数额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三、奥运会知产保护的典型案例

  (一)著作权相关

  1.鸟巢案件-划定建筑作品的利用范围

  本案案号为(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在本案中,国家体育场系“鸟巢”建筑作品权利人,被告则制造、销售了外形和鸟巢极为近似的“盛放鸟巢”烟花产品。

  法院认为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使用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

  2.奥运会口号著作权纠纷案-是作品但亦受到条例特殊保护

  本案案号为(2008)一中民终字第4704号。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奥运口号的产生是一个内容与形式并重的程序和创作过程,在方寿威未能完成接触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奥组委一方对奥运口号构成独立创作,奥运口号是集体的智慧结晶。

  另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表示,奥运会口号还受到条例的保护。一般的口号与奥运口号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不能等同的,后者有严格的产生、通过、公布、备案手续,因而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

  3.体育赛事直播的作品定性和权利界限亟需立法回应

  关于体育赛事直播的作品定性和涉及权利问题,法院对此有所争议,内参叔在下文简单归纳两个主要争议点。

  第一,体育赛事直播是否是作品,或者是何种作品存在争议。司法裁判中目前出现了录像制品、影视作品和非作品三类。在(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4号、(2015)石民(知)初字第752号案中,法院认为巴西世界杯的直播画面属于录像制品;在(2014)京一中民终字第3199号案中,法院认为其不构成作品;在(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案中,法院认为,如果特定公用信号的直播并未受相关客观因素限制,或存在其他独创性体现,则其连续画面可能构成电影作品。

  第二,互联网同步转播行为究竟归属何种权利亦存在争议。有的法院适用“广播权”(如京一中民终字第3142号),也有法院采用第17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如(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

  实际上,在著作权适用和解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实务中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当事人均同时以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诉由起诉,法院也多以反法一般条款判决以满足社会现实需求,比如(2014)京一中民终字第3199号以及央视诉新传在线案件等。

  (二)商标权相关

  1.福娃案-为续展的商标进入公共领域,不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在(2017)京行终1729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特殊标志“福娃”的专用期已于2010年4月届满,到期后奥组委未提出延期申请,因此“福娃”已不再作为特殊标志予以保护。同时,法院指出系争商标与原福娃形象有较大差异,本身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2.水立方案-因具有不良影响而被撤销

  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

  1.陪伴式直播行为有违商业道德

  在央视诉新传案中,被告使用“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宣传语吸引用户,用户点击该宣传语后可直接进入二被告运营的涉案网站zhibo.tv。用户根据涉案网站的指示下载安装涉案APP“直播浏览器”后,即可观看原告正在网站cctv.com直播的奥运会内容。被告在涉案网站上设置“奥运会单项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并设置奥运专题,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加框链接嵌套的方式呈现央视直播内容。

  法院以“实质性替代”标准作为商业道德认定的核心,二被告在涉案网站设置奥运专题栏目,对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全程、实时利用原告网站的奥运赛事节目直播内容,并借机牟利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仅构成了对原告提供该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而且破坏了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需获得授权许可这一行业惯例。

  2.蒙牛伊利争议-宣传不得混淆

  奥运对于大型商家来说是绝好的宣传引流的机会,但也因此形成诸多纠纷。近期伊利手撕蒙牛案正反映出赞助宣传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近年来,伊利一直是奥运会在奶制品方面的赞助商,不过,此次蒙牛可能也会得到奥运会首席赞助商可口可乐的帮助,与可口可乐一起成为国际奥委会的联合赞助商,形成地方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商的冲突局面。

  从本质上来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标权人的广告宣传不得造成消费者混淆和竞争秩序的破坏。内参叔认为应当在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种代理和广告宣传行为的权限、地域、时间等问题,以提前防范风险,约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组委会和主办组委会之间关于赞助权限的约定权限,如赞助商品的种类不得冲突等。若出现违约情况,可以直接根据合同诉请违约损害赔偿。

  四、内参叔曰

  奥运会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孕育出“奥运经济”,同时也催生出许多新产业新问题,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

  对此,我国已经形成了“特殊+普通”的立法模式。在本文中,内参叔详细介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具体内容,发现此类标志与普通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标志类型多、不区分类别保护、隐形营销等问题,值得法律实务人士关注。

  除以标志为核心的特殊制度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亦能够为奥运产业发展提供保障。内参叔就著作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务经典案例进行梳理后发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产业需求,如建筑作品侵权、商标公共领域和不良影响认定和虚假宣传等方面,但在体育赛事直播的相关著作权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实务争议,需要司法界和实务人士继续讨论。

  参考文献

  1.深度解读: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鼎谈》首期访谈实录,载中国知识产权网,2019.9.23访问。

  责任编辑:

聚焦|奥运那些知识产权事

聚焦|奥运那些知识产权事